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民初143号之一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50550F。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支行员工。 被告: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兴业苑5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8420221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19492.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9492.51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卢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