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执29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兴业苑5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842022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7民终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12590.5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712590.33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以年息15.40%为限)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追偿)。因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6214××××9842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续行冻结了该账户,同年11月24日扣划了该账户内的存款6155.81元到案,并全部调款至本院(2023)粤0784执587号案,以支付被执行人欠缴的诉讼费。 2、**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房产坐落于鹤山市××街道××号之二,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作轮候查封,并于2021年1月13日转为正式查封,该房产已抵押给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2023年3月14日止尚欠抵押贷款6680834.91元未还。本院(2022)粤0784执1190号案于2022年8月10日对该房产进行定向询价,询价结果为1657644.3元,处置上述房产可能出现无益拍卖,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坐落于鹤山市××镇××村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已作轮候查封,但因该土地使用权属农村集体所有,故暂不能处置。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房产坐落于鹤山市沙坪乐民邨55号401房,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已作查封,该房产已抵押给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2023年3月14日止尚欠抵押贷款2008555.65元未还。经对该房产进行定向询价,询价结果为273559.01元,处置上述房产可能出现无益拍卖,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5、**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房产坐落于鹤山市沙坪鹤山××街××号,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已作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已抵押给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2022年8月10日止尚欠抵押贷款3052857.41元未还,本院(2022)粤0784执1190号案于2022年8月10日对该房产进行定向询价,询价结果为1594138.49元,处置上述房产可能出现无益拍卖,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6、**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房产坐落于××,该房产已抵押给江门市中盈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已作轮候查封。该房产由新会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8日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新会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仍未能成交,故暂无法处置。 7、**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车辆分别为粤J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粤JR××**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本案于2022年9月28日已作轮候查封,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4执29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