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执1190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两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金计得155471.01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仅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12××××1776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已作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535.91元),并于同年6月30日扣划535.91元到案。
2、**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6500××××0061-0001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已作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247.12元),并于同年6月30日扣划247.12元到案。
3、**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9550××××0203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已作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112.39元),并于同年6月30日扣划112.39元到案。
4、**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7250××××8119CNYO账户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已作冻结(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301.85元),并于同年6月30日扣划301.85元到案。
5、**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四车辆号牌为粤JR××**小型轿车、粤JZ××**小型轿车、粤JR××**小型普通客车、粤JR××**轻型普通货车,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已作轮候查封,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6、**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房产坐落于鹤山市××街道××号之二,本案于2022年3月25日已作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已抵押给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抵押贷款6531711.23元,经对该房产进行定向询价,询价结果为1657644.3元,处置上述房产可能出现无益拍卖,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7、**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房产坐落于鹤山市沙坪鹤山××街××号、鹤山市沙坪乐民邨55号401房,本案于2022年3月25日已作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分别抵押给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抵押贷款3052857.41元)和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抵押贷款2010111.23元),经对该房产进行定向询价分别为1594138.49元、273559.01元。处置上述房产可能出现无益拍卖,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8、**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房产坐落于鹤山市××镇××路××号之三一三,本案于2022年3月25日已作轮候查封,该房产由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执保1183号案首先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
9、**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坐落于鹤山市××镇××村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于2022年3月25日已作轮候查封,但因该土地使用权属农村集体所有,故暂不能处置。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了1197.2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4执11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