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84民初3559号
原告:***,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兴业苑5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842022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共人民币149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为雇佣关系,原告已在2021年8月24日离职,并已办理好离职手续,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欠原告的工资,后经劳动部门调解,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11月签有欠薪支付协议,协议明确被告分四次支付所欠原告工资,并在2022年1月15日前将所有欠发工资支付完毕。被告前两次还按协议支付,但第三次和第四次均没按协议执行,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完剩余工资,经原告多次追收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欠款人民币14951元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4日,原告***(即乙方)与被告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欠薪和解协议书》,载明:“乙方自2021年6月开始在甲方工作,至2021年8月24日离职,但离职时甲方并没有结清拖欠乙方的工资,并一直拖欠至今。鉴于甲方资金状况不佳,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和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甲方支付拖欠的乙方工资问题上,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尚欠乙方合理所得工资合计37951元。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同意所欠工资分期支付……4.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剩余部分,即人民币17951元。三、甲方应在约定日期前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如发生拖延,分期支付方式即时作废,更改为甲方即时全额支付所欠乙方工资……”。签订《欠薪和解协议书》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仅支付了23000元给原告,原告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双方签订的《欠薪和解协议书》确认原告的工资数额,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资给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14951元(37951元-23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受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49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元,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受理费,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