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财保59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50550F。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兴业苑5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6842022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023126.20元范围内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其出具的担保金额为4023126.2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鹤山市学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023126.20元范围内财产。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