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6311号
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2258174K,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344833634,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市绿洲南路**。
法定代表人:时映,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