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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上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02民初5622号
原告***(曾用名***),男,169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江苏上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400号嘉乐广场B座9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江苏上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