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25349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旭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旭阳,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鹍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21层2512。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旭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鹍骐科技公司)、第三人马旭阳、北京鹍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鹍骐投资中心)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津,被告鹍骐科技公司、第三人马旭阳及鹍骐投资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邓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散鹍骐科技公司;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鹍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7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工商显示股权结构如下:其中,原告持股9070000股,占30.23%;第三人马旭阳持股943000,占31.43%;鹍骐投资中心持股7130000,占23.77%;其他股东均为自然人且均持股5%以下,合计持股14.57%。公司董事会共5名董事,第三人马旭阳担任董事长,其他董事为黄珂、陈明、王孝屿、孙庆锋;公司监事会有3名监事,张宇亮担任监事会主席,其他监事为杨文超、冯国凯;第三人马旭阳兼任公司总经理,并担任鹍骐投资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在鹍骐投资中心持股56.38%,马旭阳与张宇亮是大学同学。原告于2014年5月加入公司,持股45%,并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直接分管广电业务,使广电业务收入每年占公司总营收的60%以上。2015年12月和2019年6月原告分两次向公司货币增资,目前除有争议部分之外,原告尚持有公司30.23%股份,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2016年6月,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挂牌。但此后原告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旭阳之间对公司的经营理念发生严重分歧,马旭阳遂通过控制公司,长期占有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该表决权,肆意侵害原告的股东利益,不仅拒不兑现原告加入时45%的股权(原告加入时签约重组公司,原告和马旭阳各持股45%,相关股东资格权益确认纠纷已另案处理),就连现行所持30.23%的股东权益也被逐渐架空,无法参与公司有效决策。不仅被无故免除总经理职务,非法解除劳动协议(相关劳动争议已另案处理,公司败诉),更被罢免董事职务,彻底被排除公司经营层和管理层。自2020年5月19日以来,原告向董事会、股东会的数十次提案均被否决,原告在董事会、股东会的一切反对议案均获得通过,马旭阳完全控制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公司存在违规甚至违法的风险。仅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问题,就被全国股转公司警示两次,此外还存在大股东长期占款、关联交易等严重问题。为维护自身权益,一年多来,原告已经穷尽公司内部解决的救济途径:包括谈判协商、要求调整股权、提名董事、转让股份、增加提案、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等方式,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造成多起诉讼,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即使相关诉讼终结,原告的股东权益也无法获得保障。综上,公司控制权长期被实际控制人马旭阳个人把持,原告作为第二大股东无法正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决策机制失灵,如继续存在,只会造成无休止的诉累,增加公司经营风险,损害包括原告在内股东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解散公司。
被告鹍骐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鹍骐科技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解散条件,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制造谈判条件。一、从公司管理机制运行和公司业务经营两方面来看,鹍骐科技公司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二、鹍骐科技公司持续盈利,曾于2017年、2018年进行现金分红,原告于2019年增持鹍骐科技公司股份447万股,因此,鹍骐科技公司继续存续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鹍骐科技公司不存在经营困难,原告诉称的问题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为其争夺公司控制权制造谈判条件。四、原告长期担任鹍骐科技公司总经理和董事职务,一直正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原告认可鹍骐科技公司并未出现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但自从2020年5月16日原告落选鹍骐科技公司总经理之后,凡是对鹍骐科技公司有利的议案,原告均投票反对,同时,原告还频繁的提出一些对鹍骐科技公司不利的议案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原告诉称无法正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决策机制失灵均不属实。
第三人马旭阳述称意见同被告鹍骐科技公司答辩意见。
第三人鹍骐投资中心述称意见同被告鹍骐科技公司答辩意见。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鹍骐科技公司、马旭阳、鹍骐投资中心对***提交以下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截图、劳动仲裁裁决书、鹍骐科技公司部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提案公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公告等、原告与鹍骐科技公司及鹍骐科技公司股东的相关诉讼材料、鹍骐科技公司涉诉相关公告、鹍骐科技核心员工离职公告、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召开公告、股票因公司不能按期披露2020年度报告将被强制停牌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安信证券关于鹍骐科技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鹍骐科技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审计报告、鹍骐科技公司2016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鹍骐科技公司关于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2021)京0106民初25074号民事判决书、查账情况确认函及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函的补充说明、鹍骐科技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鹍骐科技公司关于未提出终止挂牌决定复核申请的提示性公告、(2021)京0106民初15732民事判决书、鹍骐科技公司、马旭阳、鹍骐投资中心对***提交的原告直管部分利润核算表、原告向股转公司提出的2次举报材料、关于鹍骐科技公司的新闻报道、原告向鹍骐科技公司发出的质询函2份、关于鹍骐科技公司被恶意摘牌的质询函、鹍骐科技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华为劳动合同、原告从公司其他人员处获取直管部分利润核算数据的邮件、微信截图、原告的工作群被移出群聊的微信图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有效,来源合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进行综合认定。鹍骐科技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近两年其他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截止2021年10月8日被告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2016年6月1日鹍骐科技公司章程、2020年4月9日鹍骐科技公司章程、税收完税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被告2017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2018年年度权益实施公告、交通银行电子回单2张、2019年5月鹍骐科技公司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丰台法院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及交费凭证、2021年第四次股东大会详细议案。***、马旭阳、鹍骐投资中心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鹍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7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马旭阳,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公司股东为马旭阳(持股比例31.4333%)、***(持股比例30.2170%)、鹍骐投资中心(持股比例23.7667%)、张宇亮(持股比例4.1212%)、郭洪涛(持股2.0278%)、陈明(持股1.5333%)、戚莹莹(持股比例1.5333%)、赵立久(持股比例1.5333%)、黄珂(持股比例1.1667%)、王孝玙(持股比例1%)、贾斌(持股比例0.8333%)、杨文超(持股比例0.8333%)、李立鸣(持股比例0.0007%)。截止2021年8月,鹍骐科技公司缴纳社保员工人数为92人。
关于公司的经营情况,鹍骐科技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本期营业收入32 574 137.15元,毛利率32.73%,上年同期50 053 613.64元,毛利率35.08%,同期下降34.92%。公司净利润为-1 065 458.71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 597 911.51元,同比减少123.51%。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为-4 927 682.11元,与上年同期增加了16 760 588.81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55 092 309.79元,比年初增加了26 010 906.55元,增长20.1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继续以广电行业为核心,加快在军工、轨道等行业的拓展。受疫情影响,上半年各项目启动均有延后,因此销售收入所有降低,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将在2019年的基础上有所增长。鹍骐科技公司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信显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缴纳税款合计5 624
290.15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被告缴纳税款合计1 882 094.38元。鹍骐科技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 000 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7.8元。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 000 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鹍骐科技公司曾于2018年6月15日向***支付2017年度权益分派款358.8万元,于2019年4月23日支付2018年度权益分派款115万元。
关于公司挂牌及强制停牌情况:2016年6月,鹍骐科技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挂牌。2021年4月20日,安信证券公司发布《关于鹍骐科技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提示风险事项类别为: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鹍骐科技公司2021年4月30日发布的《股票因公司不能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将被强制停牌公告》上载明:因公司存在未决诉讼,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目前因诉讼无实质性进展,无法判断对财务处理的影响,进而影响审计报告进度。因此公司未能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为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指南》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5月第一个转让日期被停牌。鹍骐科技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停牌。
关于鹍骐科技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情况:1.2020年5月19日,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马旭阳先生为公司的总经理,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任期届满之日止。当日,鹍骐科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公告载明:任命马旭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2020年5月24日,公司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鹍骐科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任马旭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黄珂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2020年6月1日,公司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关于增加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提名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审议未通过《关于因公司治理结构缺乏独立性而逐步进行改革以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关于确认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决议无效的议案》《关于确认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决议无效的议案》《关于对董事会马旭阳近期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公开谴责的议案》。3.2020年6月10日,公司审议否决《关于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关于增加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提名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审议通过《关于鹍骐科技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银行授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4.2020年8月24日,公司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申请银行授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5.2020年9月11日,公司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6.2021年6月10日,公司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7.2021年6月28日,公司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授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认购对象签署<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关于要求股东大会成立财务特别调查组的议案》《关于申请银行授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8.2021年7月27日,公司审议否决《关于对公司历次股权变动进行核查的议案》《关于中止一切可能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行为的议案》《关于罢免董事马旭阳、董事黄珂的议案》《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入驻公司审议的议案》《解散鹍骐科技公司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孙庆锋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另查,一、***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和2021年6月8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投诉信和举报信,对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旭阳、董事会秘书黄珂,在涉及公司董事会召集及公告、股东大会召集及投票、重大人事任免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投诉。***曾分别于2021年5月6日和2021年10月29日向鹍骐科技公司发送《关于鹍骐科技公司面临被强制摘牌风险的质询函》,要求相关人员停止给公司全体员工及股东带来重大伤害的不当行为,尽快给股转公司、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解释。二、***曾于2020年9月30日向鹍骐科技公司提出查账申请,要求查阅公司2020年度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以及2020年1-9月会计账簿。2020年10月15日,鹍骐科技公司通知***同意查账,并于2020年10月19日于燕莎奥特莱斯一层星巴克进行查阅。三、***曾因与鹍骐科技公司赔偿金争议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称,其于2014年6月1日入职鹍骐科技公司,担任总经理。2021年2月18日,鹍骐科技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故请求鹍骐科技公司向其支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万元。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3893号裁决书后,鹍骐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上诉。四、***、北京融创智合科技有限公司曾以合同纠纷为由将鹍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五、***曾将鹍骐科技公司作为被告,马旭阳等股东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持有鹍骐科技公司的46.67%的股东权益。
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将本案涉诉情况向除却马旭阳、鹍骐投资中心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告知,关于是否同意解散公司,各股东意见如下:1.张宇亮:鉴于公司持续经营稳定,未来发展较好,不同意解散公司。2.郭洪涛:目前公司各项业务蒸蒸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要客户包括政府、军队和众多的国有企业,合作关系稳定,众多项目在建设中,鹍骐品牌在客户处拥有良好口碑。为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定发展,保证员工和客户利益,本人坚决不同意解散公司。3.陈明:鉴于目前公司持续经营稳定,未来发展较好,不同意解散公司。4.戚莹莹:因目前公司情况和相应法律诉讼较多的情况,请鹍骐科技公司尽快对提出退出股份的小股东完成股份回购和安排股份转让事宜。如无法完成回购和股份转让事宜,同意公司解散。5.赵立久:鉴于公司屡屡做出突破底线的行为,公司已无继续存续的道德基础,也必将失去继续存续的商业基础,为保护所有正直股东,以及所有中小股东的真正的切身合理合法利益,同意公司解散。6.黄珂:鉴于目前公司持续经营稳定,未来发展较好,不同意解散公司。7.王孝玙:考虑到鹍骐科技可持续稳健经营,且未来发展前景良好,故不同意解散公司。8.贾斌:公司目前经营状态稳定,具有良好的客户口碑,员工素质高,竞争能力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不同意解散公司。9.杨文超:目前公司各业务体系经营状态良好,公司经过多年发展,鹍骐服务在行业内已经成为品牌,深受客户青睐,有较长期、稳定的客户。鉴于公司经营稳定,不同意解散公司。10.李立鸣:公司目前经营状态良好,而且还要继续上市,不同意解散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持有鹍骐科技公司30.2170%的股权,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鹍骐科技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公司解散的事由。对此本院认为:公司解散诉讼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最终机制,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事由。依照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是指因股东或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状态,股东会的召集和决议情况可以作为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的一个重要参考。
本案中,***主张解散公司的主要理由为:1.公司存在经营方面和管理方面的困境。两大主要股东在经营理念、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董监高人事任免、其他重大决策方面存在严重分歧,无法协调一致,公司治理失衡。2.***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公司掌握在马旭阳手中,***成为一般财务投资人,无法保障知情权。3.公司长达三年不分红,股东投入大量资金无收益,股东利益无法保障,继续存续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4.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信息披露违规,遭到处罚。就上述问题,本院回应如下:
首先,关于经营理念分歧,公司治理失衡问题。鹍骐科技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体现出“资合”的特点。即便作为大股东的***和马旭阳在公司经营理念方面存在分歧,但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按照资本多数决的议事规则,公司尚能够正常召开股东会亦能作出相关的公司决议,并未出现公司的治理机构及治理状态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其次,关于股东知情权问题。通过案涉证据,本院注意到,***曾就查账问题与鹍骐科技公司进行过沟通,双方亦在约定时间、地点进行查账。如***认为其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其可通过起诉股东知情权纠纷等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上述问题亦无法证实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再次,关于鹍骐科技公司分红问题。本院注意到,鹍骐科技公司曾于2017年、2018年向***支付过分红款,如***认为其分红权益受到侵害,亦可通过提起相关诉讼方式予以解决而非诉诸解散公司的途径,该问题无法证明公司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继续受损。最后,关于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本院亦注意到,鹍骐科技公司曾于2016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因公司未能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鹍骐科技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停牌。就此,本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鹍骐科技公司具有相对完备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机制,尚能够做出有效的公司决议,公司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确系存在矛盾与分歧,产生相关诉讼,公司亦存在部分不合规行为导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但上述问题均属于鹍骐科技公司本身的日常经营性事务遇到的困难,并未达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损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各位股东并获取了公司股东关于是否同意公司解散的意见,多数股东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不同意解散公司。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鹍骐科技公司尚不具备解散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晓蕾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