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226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强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2号楼21层2501(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14557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3)京0106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14557元。2023年3月14日,***以光大银行账户已经足额冻结414557元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杭州银行、北京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光大银行账户已经足额冻结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杭州银行、北京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杭州银行账号11010401600********、北京银行账号20000028864000003399864存款4145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