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鹏阳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鹏阳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初3954号
原告:上海鹏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白钥村12队。
法定代表人: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99弄273号。
负责人:韩德友,主任。
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申延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松,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鹏阳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阳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湾城业委会”)、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兵、被告两湾城业委会负责人韩德友及被告中远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鹏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名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5,900元;2.判令两名被告共同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5,60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提供电梯维保服务。2019年5月13日,中远物业公司就99弄153号货梯功率模块更换、驱动板修理一事,张贴《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公示载明预算金额5,900元。部分业主予以签字认可。随后,原告(承包人)与两名被告(发包人)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保修责任等做了约定,其中明确系争工程为99弄153号货梯功率模块更换、驱动板修理,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工程期限1天,合同总价5,900元,发包方应当于开工前14天内预付工程价款的30%,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65%,预留5%作为质保金。维修后,部分业主签字确认。但截至起诉,被告两湾城业委会未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两湾城业委会支付相应工程款并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两湾城业委会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费用金额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被告中远物业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两名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遵照执行。本案原告已经履行完毕相关维保服务,系争工程亦经过公示、业主签字确认等规定程序,被告两湾城业委会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现,两名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且各方均认可由两湾城业委会支付该笔款项。综上,原告鹏阳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鹏阳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卢震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