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鹏阳电梯有限公司

上***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7民初8393号 原告: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白钥村12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99弄273号。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申延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阳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湾城业委会”)、被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两湾城业委会负责人***及被告中远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鹏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名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10,700元;2.判令两名被告共同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10,16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两湾城业委会与被告中远物业公司共同将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电梯维修保养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9年8月1日,为维修中远两湾城小区100弄118号电梯,两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了质量标准、工程价款及工程款支付进度等事项,被告方应于开工前14天内支付工程价款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65%,预留5%质量保证金,预留资金不计利息。被告两湾城业委会对维保项目进行了公示,被告中远物业公司对施工进行监督并组织验收。但截至起诉之日止,二名被告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并退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两湾城业委会支付相应工程款并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撤回对被告中远物业公司的主张。 被告两湾城业委会辩称,认可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远物业公司辩称,本案所涉款项应由被告中远业委会支付,其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9日,被告两湾城业委会就维修中远两湾城小区100弄118号电梯一事向楼栋的业主征询意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征询意见表》(以下简称《征询意见表》)上签字同意。同年8月1日,中远物业公司就100弄118号货梯维修一事,**《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以下简称《维修公示》),公示载明“工程名称:100弄118号货梯变频器控制板修理、轿厢箱滚轮、对重滚轮、平常(层)感应器更换……预算金额:¥10,700.00元决策主体:业主小组……”。 同日,原告(承包人)与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中远业主大会,发包人)、被告中远物业公司(发包人)签署《承包合同》(合同编号:LWDT20190804100118),载明“第一部分协议书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100弄118号货梯变频器控制板修理、轿厢滚轮、对重滚轮、平层感应器更换……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9-08-04……竣工日期:2019-08-05……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0,700.00元……2、合同开工前14天内,发包人预付30%(3,210.00)……竣工验收合格后,达到合同结算总额的比例为65%,付款金额为6,955.00元。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签约后,原告按约完成涉案工程的维修工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征询意见表》《维修公示》《承包合同》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承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原告已按约完成所涉工程,被告却某未支付对应的工程价款。本案所涉工程竣工验收已近三年,被告中远业委会期间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对于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及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总额的5%款项亦无异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远业委会向其支付工程款10,700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汪 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