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消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6608号 原告:上***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复路158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消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天一路568号2号楼3层32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帮公司)与被告上海消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圣公司)、上海盈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硕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晓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消圣公司向原告晓帮公司支付384,233.15元;2.判令被告消圣公司赔偿原告晓帮公司利息损失20,548.05元(以384,233.15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5日起按照LPR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5日);3.判令被告盈硕公司对被告消圣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盈硕公司系**新镇一期17A-01A地块商品住宅项目消防排烟分包方,二级资质的被告消圣公司因资质原因挂靠一级资质的被告盈硕公司。被告消圣公司向原告订购消防排烟系统产品,产品由原告进行定做并完成安装。2021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消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了原告按照施工图纸范围内及设计变更全部的消防排烟系统及与之相关的施工内容。2021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消圣公司签订《增补合同》,增加了部分设备的材料及安装费用。原告承接该项目后,按约定做产品并进行安装,且经被告消圣公司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原告结算,被告消圣公司应付款项为1,448,116.60元,但被告消圣公司仅支付1,063,883.45元,剩余384,233.15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通常的承揽活动不同,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案涉《购销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交易标的并非货物买卖,而是商品房住宅项目建设中的消防排烟工程,原告晓帮公司亦表示其确实是对商品房建设中的消防排烟工程进行施工。据此,案涉合同实际系原告晓帮公司根据案涉项目分包方的要求对建筑物内部进行装饰装修。案涉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之间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上述专属管辖规定无效。经查,系争装饰装修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傅 静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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