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焜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焜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民申115号
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焜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1幢1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景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焜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焜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礼、**、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焜敏公司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除判决书外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2、再审申请人10月16日收到判决书邮件,由此计算出上诉期届满日为10月31日,再审申请人焜敏公司10月31日邮寄出上诉状,上诉未超出时效。营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审法院邮寄给再审申请人焜敏公司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营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邮寄地址均是四川省太升南路288号1栋2单元1303,原审法院邮寄后通过查询邮寄单号确定邮件处于妥投状态才进入下一诉讼程序,原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程序并无不妥。2、再审申请人焜敏公司上诉是否过期的问题,原审法院通过查询邮寄单号确认再审申请人焜敏公司于10月13日收到营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邮件,由此计算出上诉期届满日为10月28日,10月28日是星期六,上诉期顺延至10月30日,而焜敏公司10月31日才邮寄出上诉状。至于焜敏公司提出的10月16日开始计算上诉期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不予认可并无不当。3、原审原告自备材料给原审被告焜敏公司提供防护栏工程劳务,原审被告焜敏公司给原审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原审原、被告间成立了包括材料款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审原告按约提供了劳务,交付了劳动成果,原审被告负有给付价款义务。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焜敏公司给原审原告支付价款并无不当。原审被告焜敏公司履行部分劳务费、材料款后,下欠款项,有原审被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故原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焜敏公司予以支付下欠款项理由充分。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综上,再审申请人焜敏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没有应当进入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焜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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