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正邦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

1222无锡云客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正邦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222号
原告:***客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PC7PA7U。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正邦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67-1010码91320200746228247T。
法定代表人:王陵萍。
原告***客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正邦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客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客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无锡正邦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客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客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钱丽丽
书 记 员 陆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