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

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04民初2528号之一
原告: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南海西部石油公司第五生活区综合楼(即坡头区麻贯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MA516N3YXX。
法定代表人:江文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碧云,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0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原告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以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丽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俊威
书 记 员 刘玉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