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804民初955号
原告: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南海西部石油公司第五生活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MA516N3YXX。
法定代表人:江文昌。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湛江环海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