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447号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6061934B,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E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856F,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86元,已减半收取计12693元,由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雪
书 记 员 **月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