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383号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671222U,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856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7元,由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