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和中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民事案由(2021版)合同、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财保9号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856F,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共和中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MA757NG58H,住所地共和县切吉乡风力发电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共和中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账户资金7208508.04元(开户名称:共和中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账号:×××),具体以实际账户冻结金额为准,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在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的电费营业收入。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3111919202200047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共和中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账户资金7208508.04元(开户名称:共和中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账号:×××),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在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的电费营业收入,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时 程 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索南** 书 记 员 肖  玮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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