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6201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856F,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