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6201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856F,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