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恢245号
申请执行人:中泰旭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南雁路甲39号,组织机构代码MA009HG39。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执行人: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306552473。
法定代表人:孙振东。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10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泰旭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以(2020)京03执6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7月13日以(2021)京03执恢245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108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恒
审判员 翟玉明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