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旭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泰旭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泰旭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南雁路甲39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执行人:京北会(北京)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9号(亮都广场E区)8号。

法定代表人:孙振东。

中泰旭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10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47 104.51元。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情况、不动产及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10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魏志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