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旭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昌盈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鹏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0532号
原告:中昌盈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858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进福。
被告:北京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红松园16号3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程远明。
被告:中泰旭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南雁路甲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倩。
被告:北京沪江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13楼北105-39B室。
法定代表人:余浩萍。
被告:北京鹏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375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乔。
本院受理原告中昌盈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泰旭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沪江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鹏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昌盈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昌盈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昌盈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任征远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