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0532号
原告:中昌盈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858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进福。
被告:北京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红松园16号3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程远明。
被告:中泰旭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南雁路甲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倩。
被告:北京沪江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13楼北105-39B室。
法定代表人:余浩萍。
被告:北京鹏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375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乔。
本院受理原告中昌盈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泰旭日(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沪江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鹏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昌盈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昌盈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昌盈盛(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任征远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