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1801号
原告:北京分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3号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分形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分形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石崇阳,经理。
原告北京分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分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分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分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北京分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宁
审判员***
审判员*宁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