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

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特字第8377号
申请人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79-1(10号)。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62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谢巧玲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八千二百七十九元六角六分;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629号仲裁裁决,理由是:2014年8月***入职其公司,负责文职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其公司让***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一直拒绝签订。2015年3月***将2015年2月正常的工资表擅自改成了“年度带薪休假工资”,并企图骗取公司经理***的签字,鉴于***的严重错误,其公司本应将***开除,但其公司认为对无合同人员不存在开除性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故对***进行了协商性离职处理,并已经支付***离职当月半个月的工资及临时补助。综上,其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此外,***在仲裁的期间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其公司提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
***答辩称: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单位,其是公司的平面设计,不负责公司劳动合同和工资表的制定,说其私自将工资表改“年度带薪休假工资”与事实不符,其是根据公司负责人的意思制作的。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拖欠其2月份工资,要求其必须和别人一样加班才发放工资,其不同意,于是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说反正没有签劳动合同,让其结工资走人。故不同意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未就***在仲裁的期间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证明其公司主张的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629号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其公司申请撤销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629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5)第62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中艺泛海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刚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