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美恒电气有限公司

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5228号
原告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前革村蓝天山庄A区8号。
法定代表人毛燕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银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向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万琦,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大连美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8号2号厂房北1楼。
法定代表人滕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思九,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军,男,大连美恒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389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大连美恒电气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银英、刘丽,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唐向阳,第三人大连美恒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思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大连美恒电气有限公司就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拥有的名称为“一种交流调压调速装置”的201620589553.X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主控单片机(1)分别与第一检测单片机(2)、第二检测单片机(3)、第三检测单片机(4)、开关控制单片机(5)电性相连。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将一个非主控单片机的功能分给多个单片机来实现,并且其他单片机分别与主控单片机电性相连配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诉称:本专利具有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做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大连美恒电气有限公司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620589553.X、名称为“一种交流调压调速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6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1日,专利权人为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交流调压调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控单片机(1)、第一检测单片机(2)、第二检测单片机(3)、第三检测单片机(4)、开关控制单片机(5)、驱动模块(6)、模拟量输入模块(7)、开关量输入模块(8)、AC/AC变换模块(9),主控单片机(1)分别与第一检测单片机(2)、第二检测单片机(3)、第三检测单片机(4)、开关控制单片机(5)、驱动模块(6)、模拟量输入模块(7)、开关量输入模块(8)、AC/AC变换模块(9)电性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调压调速装置,其特征在于,测速发电机反馈信号,通过DC/DC转换模块A10变换为0~±10V电压信号,送到第一检测单片机(2)的输入端,经过内部A/D转换器转换成数字量信号,经过数据处理程序产生速度实际值,通过主控单片机(1)和第一检测单片机(2)之间的通讯,把信号传输到主控单片机(1)的输入端构成速度闭环系统。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调压调速装置,其特征在于,转子频率反馈脉冲信号,通过光耦模块隔离后,送到第二检测单片机(3)的输入端,经过数据处理程序产生速度实际值,通过主控单片机(1)和第二检测单片机(3)之间的通讯,把信号传输到主控单片机(1)的输入端构成速度闭环系统。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调压调速装置,其特征在于,转子电压反馈信号,通过V/F变换转换成转子电压,送到第三检测单片机(4)的输入端,经过数据处理程序产生速度实际值,通过主控单片机(1)和第三检测单片机(4)之间的通讯,把信号传输到主控单片机(1)的输入端构成速度闭环系统。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调压调速装置,其特征在于,主控单片机(1)输出报闸控制逻辑信号给开关控制单片机(5),开关控制单片机(5)经功率驱动模块(51)控制第一继电器K1动作以控制机械报闸PS动作。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调压调速装置,其特征在于,主控单片机(1)输出转子回路切除电阻控制逻辑信号给开关控制单片机(5),开关控制单片机(5)经功率驱动模块(52)控制第二继电器K2、第三继电器K3动作控制转子回路切除电阻接触器R1动作。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调压调速装置,其特征在于,主控单片机(1)经过数据处理后输出触发脉冲信号给驱动模块(6),驱动模块(6)触发可控硅模块U1进而带动三相异步电机旋转运动。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调压调速装置,其特征在于,模拟量输入模块(7)和开关量输入模块(8)的输入信号经运算放大后,输入到主控单片机(1)经内部A/D转换成数字量。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调压调速装置,其特征在于,开关量输入模块(8)中采用和操作手柄同轴的电位器作为速度给定,输入电压0~±10相对于速度0~100%的额定速度,通过运算送到主控单片机(1)内部的A/D转换把模拟量变成数字量,通过主控单片机(1)处理控制。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流调压调速装置,其特征在于,电流反馈信号通过电流互感器检测到电流信号,经AC/AC变换模块(9)转换为电压信号,送到主控单片机(1),经过内部A/D转换器转换成数字量信号,经过数据处理程序构成电流闭环系统。
2018年8月7日,大连美恒电气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同时提交了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2185555B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5月8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以下内容:
其一,一种数字化交流调压调速装置,其包括电源电路、输入信号接口电路、输出信号接口电路、脉冲触发电路、按键及菜单显示电路及单片机IC1和IC2,模拟量的速度信号电压UA,通过运算放大器模块A1输入端经放大后,输入到单片机IC1经内部A/D转换成数字量,经过数据处理程序后,输出触发脉冲信号经达林顿模块A6放大后,经脉冲板A9触发可控硅模块U1,电流反馈信号通过电流互感器检测到电流信号,经AC/AC变换模块A7转换为电压信号,送到单片机IC1的输入端;脉冲编码器反馈脉冲信号,通过光耦模块A8隔离后,送到单片机IC2的输入端,经过数据处理程序产生速度实际值,通过单片机IC1和IC2之间的通讯,把信号传输到单片机IC1中,经过数据处理程序构成速度闭环系统,转子电压反馈信号,通过V/F变换转换成转子电压,送到单片机IC1的输入端,经过数据处理程序构成速度闭环系统;输入信号接口电路包括开关量接口电路、模拟信号接口电路、单片机IC1的模数转化电路、数字信号接口电路、开关量输入信号,开关量输入的接点信号,通过X2:1端子和发光二级DS1和限流电阻R9到光耦CNY17-2的输入端;单片机内置程序存储器,通用I/O端口线、工作寄存器、定时器等单片机功能模块。
其二,测速发电机反馈信号通过DC/DC转换模块A10变换为0~±10V电压信号,送到单片机IC1的输入端,经过内部A/D转换器转换成数字量信号,通过单片机IC1处理控制,经过数据处理程序构成速度闭环系统。
其三,速度反馈方式采用脉冲编码器、测速发电机、转子频率反馈三种方式,其中脉冲编码器和测速发电机反馈方式精度高,适用于要求精度高的场合;转子频率反馈方式应用简单,无需增加速度传感器,节约成本使用方便,其控制精度和性能比前两种方式差,可用在速度精度要求不高的场合,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其四,转子电压反馈信号通过V/F变换转换成转子电压,送到单片机IC1的输入端,经过数据处理程序构成速度闭环系统。输出信号的作用是在控制外部转子接触器,当控制器发出速度指令时,就切换相应的转子电阻,来控制电机的转速,输出信号还包括抱闸释放接触器和综合故障报警接触器,单片机IC1输出分别控制达林顿模块A11驱动报闸继电器K1,控制报闸的开合。模拟信号接口电路中采用和操作手柄同轴的电位器作为速度给定,输入电压0~±10相对于速度0~100%的额定速度;模拟量的速度信号电压UA,通过运算放大器模块Al输入端经放大后,输入到单片机IC1经内部A/D转换成数字量,经过数据处理程序后,……,输出报闸控制逻辑,经功率驱动模块A11控制继电器K1动作,使机械报闸动作;输出转子回路切除电阻控制逻辑,经功率驱动模块A12控制继电器K2、K3动作,控制转子切电阻接触器闸动作。
2018年9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
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先后于2018年11月8日、11月12日、12月16日、2019年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均未修改权利要求,亦未提交反证。
2019年1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了口头审理。
2019年2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被诉决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大连美恒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部分在无效宣告阶段没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新证据材料。对此,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以上述材料不是被诉决定做出的依据为由,认为上述材料不应被接受为证据。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当庭表示,其对于被诉决定之“一、案由”、“二、决定的理由”之“1.审查基础”、“2.证据认定”部分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一种部件的数量变化,而这种数量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能够进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主控单片机(1)分别与第一检测单片机(2)、第二检测单片机(3)、第三检测单片机(4)、开关控制单片机(5)电性相连。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将一个非主控单片机的功能分给多个单片机来实现,并且其他单片机分别与主控单片机电性相连配合。
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本专利使用多个单片机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亦与证据1实质相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单片机属于上位概念,类型很多,应用非常广泛,而使用多个单片机和使用一个单片机完成相应功能,都属于常规技术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单片机从早期完成较为简单和单一功能,逐渐发展为集成度越来越高的芯片,不论是早先简单的单片机,还是集成度更高的单片机,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增设单片机后要通过主控单片机与其他多个单片机的电性连接实现通讯及工作配合是必然的要求,对于单片机数量上的变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能够进行选择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将证据1中的速度反馈电路模块设置为通过第一检测单片机实现,进而必然要增加主控单片机和第一检测单片机之间的通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将证据1中的转子电压反馈模块设置为通过第三检测单片机实现,进而必然要增加主控单片机和第三检测单片机之间的通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开关控制单片机没有被证据1公开,然而,在主控单片机和功率驱动模块之间增设开关控制单片机,进而由主控单片机通过开关控制单片机发送控制逻辑信号给功率驱动模块,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开关控制单片机没有被证据1公开,而在主控单片机和功率驱动模块之间增设开关控制单片机,进而由主控单片机通过开关控制单片机发送控制逻辑信号给功率驱动模块,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驱动模块是一个上位概念,达林顿驱动模块用于驱动电路,其属于下位概念,故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8、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8、9、10也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原告有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大连科信起重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冰青
人民陪审员  范红雁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张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