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6号。
负责人赵林增,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静瑜,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安建利,农民。
原审被告河北信为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
住所地:衡水市北环西路945号。
法定代表人廖济柙,该单位处长。
原审被告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任海龙。
原审被告吴巧云,系任海龙妻子。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建利、原审被告河北信为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任海龙、吴巧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邱县人民法院(2013)邱民初字第96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邱县人民法院(2013)邱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一民
审判员 王双振
审判员 田 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