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力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秀法民初字第03211号
原告重庆力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附渝州新城4-15-4号。机构代码67104491-X。
法定代表人游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纲,重庆维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临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审理重庆力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力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力天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