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1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第****。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村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石首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顶琇广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石首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石首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石首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623元减半收取53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