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浪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海浪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浪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纪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浪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浪防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59600元、利息28231.5元及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6%/年执行,暂未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61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30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750.5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友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