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上诉人*为农与上诉人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60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9月5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606号B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任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为农因与上诉人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公司)劳动合同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为农、上诉人金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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