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201财保47号
申请人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宁六公路**千人计划(南京)化学化工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任爱,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土屋铜矿矿区/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帐号为×××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7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帐号为×××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