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新2201民初4966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能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鑫铜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合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俊、田荣国,被告焱鑫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马继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反诉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3673694.5元计算是否合理;2、原告(反诉被告)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是否合理;3、被告(反诉原告)请求原告(反诉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反诉请求是否合理。 1、对于原告(反诉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3673694.5元计算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原告金合能源公司与被告焱鑫铜业公司签订的《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420万元人民币,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6305.5元,余3673694.5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即420000元,保质期为三个采暖期,目前质保期限未届满,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中应当扣除质保金420000元。根据被告提供的《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1MW锅炉设备材料到货差异表》显示,未到货款项为45095元,原告工作人员王**在设备材料到货差异表上签字并加盖了原告的印章,该款项应当从欠款中予以扣除。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欠款本院确认为3208599.5元。被告抗辩称因目前工程未进行验收,且原告安装的电锅炉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温度,原告亦未向被告提供涉案工程的相关资料,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权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庭审中,根据被告提供的会议纪要和原告针对会议纪要中梳理问题的反馈意见,均证实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协商,原告也对部分设备进行了整改,原告亦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参数购买的设备,且该设备已经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亦未能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2、涉案工程交付被告之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未付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9年9月30日起支付利息的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当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3、对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整改至供暖系统技改工程交工验收的请求,被告提供了《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初步验收会议纪要》证明需要整改的问题,原告提供《12.工程总体验收检查表》及《关于哈密焱鑫铜业蓄热电锅炉项目工程总体验收检查表签字的情况说明》,证明其施工工程符合双方约定。会议纪要中梳理的问题仅是双方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认识不一致,且该设备已经投入使用,如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运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整改,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整改义务,如其不履行整改义务,被告可从质保金中扣除因整改产生的相应费用,故对于被告请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的诉求,本案中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和违约金的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涉案工程的相关资料,而原告至今未提供,属于违约,故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诉前,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4800元,共计19800元,原告主张该笔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反诉原告)应当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3208599.5元,并支付以工程款3208599.5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和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4800元。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被告焱鑫铜业公司发布《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招标公告》,就项目情况、投标须知、招标要求、合同文本等进行了公告。2018年7月2日,原告金合能源公司向被告递交了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投标汇总表及设备报价表、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资格、资质证明、相关设备的采购、安装合同、及原告公司施工人员的资质。2018年8月8日,被告(甲方)焱鑫铜业与原告(乙方)金合能源公司签订《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对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指导(含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及审查、安全预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乙方按照合同第二条约定交付电锅炉技改工程。第二条合同内容及要求1、确保冬季室内设计温度:生产矿区:≥10℃;生活区:≥20℃。2、蓄能装置参数:出水不低于温度95℃,最低回水温度60℃;3、设计供暖建筑面积:生产矿区3.5万平方米;生活区1万平方米。4、设计热负荷指标:根据GB50736-2012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暖通空调·动力》的规范与要求。5、高压固体镁砖蓄热锅炉执行高压电力安装技术规范,承压部分执行锅炉管道制造安装规范;5.1电锅炉的启闭、水泵的互换等均为编程控制,整个系统必须实现无人职守。5.2、供货范围:锅炉改造设备部分以原锅炉房进、出口管道为分界点、电气部分以锅炉控制柜进线端为分界点,供货满足系统改造后达到的技术要求。5.3蓄热式电锅炉及附属设备具体见合同附件设备清单及相关技术协议。6、技改工程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锅检所及备案费用等其他所有费用包含在总价内。第三条工程价款1、取费标准:技改工程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总价组成见合同附件一:厂家供货设备明细清单),总费用为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整(420万元整)。以上费用为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甲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为完成本合同有关的收集资料、计算、设计、编写、出版费、会务费、现场勘察费、交通食宿费、试验费、论证费、设备制作、利旧设备的修复及控制满足系统设计要求、运输、安装调试、现场技术指导及服务费、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备案费、图纸和资料的出图及晒图费、税金、以及技改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评审费用、安全预评估报告编制及评审费用等全部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施工方不得再向发包人主张其他任何款项。2、工程发票按设备采购发票和设备安装发票单独开具,税率分别为16%和10%。…第六条工程项目完成工期本合同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5天完成该工程项目。乙方配合甲方上报评审,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工期相应顺延。…第八条工程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工程设计相应设备制作完成后,甲方现场验货后支付工程款20%;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支付工程款30%,提交全部工程项目内容并配合甲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乙方将开具的合同全额发票提交甲方挂账,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0%,留10%做为质保金,在技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运行三个采暖期满且乙方无其他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剩余工程费;如乙方迟延提供发票,则甲方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而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第九条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资料1、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报告》(含设计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五份。2、图文及电子文档。第十条违约责任…3、乙方完成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的或未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新施工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工程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因完成工程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非甲方提供的资料原因所致)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对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或转让,政府进行安全评价与环境评价所需除外,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所有工程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第十二条其他约定…4、该项目自投运开始计算,质保期为3个供暖期。在质保期内因乙方制造或安装原因、设备自然损耗引起的配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安装、调试设备,1000KW的电锅炉于2018年10月15日试运行,10月19日正式供暖。4000KW的电锅炉于2018年10月19日试运行,10月22日正常供暖。2018年11月30日由被告全部接手。2019年1月24日,被告焱鑫铜业公司向原告金合能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526305.5元,余3673694.5元一直未付,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2019年9月29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2201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700000元”。产生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4800元。 再查,2018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关于焱鑫铜业一下公司电锅炉运行的相关事宜》,告知原告2018年10月14日如新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不能安装到位,2018年10月14日下午15:00启用大工业电价送电,进行烘炉、调试,直至采购设备到场,所产生的电费差价由原告公司予以承担。并告知大工业电价为含税价:0.44元/KWH。电采暖电单价:0.09元/KWH(谷)、0.18元/KWH(峰)。2018年10月14日,被告又致函原告,告知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图纸未盖章及补充缺少的图纸也未提供等7项问题,如果以上问题得不到立即解决,被告公司将按照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约定进行加倍处罚,造成的停产及影响正常生产的一切损失由原告公司承担。2018年11月29日,被告召开会议并形成《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初步验收会议纪要》,就涉案工程初步验收存在的问题梳理了28项,并告知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对电锅炉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为保证能顺利交接,从2018年11月30日起电工进入电锅炉房进行操作、运行、维护,过程中施工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讲解,确保甲方运保人员尽快熟悉业务。原告工作人员王**参加会议。 又查,2019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1MW电锅炉到货款和调试款支付申请单各一份,经双方核对,未到货款项为45095元,原告工作人员王**在设备材料到货差异表上签字并加盖了原告的印章。
一、被告(反诉原告)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3208599.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3208599.5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反诉原告)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保全费、保险费共计198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负担316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557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哈密焱鑫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立敏 审  判  员   秦莹莉 人民 陪 审员   王 萍
书  记  员   陈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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