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某某鑫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201民初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606号B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土屋铜矿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能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鑫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鑫铜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合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焱鑫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合能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45,0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延期支付的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8日签订《***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总费用为42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工程设计相应设备制作完成后,甲方现场验货后支付工程款20%;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支付工程款30%,提交全部工程项目内容并配合甲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乙方将开具的合同全额发票提交甲方挂账,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0%,留10%作为质保金,在技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运行三个采暖期满且乙方无其他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安装、调试设备,1000kW的电锅炉于2018年10月15日试运行,10月19日正式供暖;4000kW的电锅炉于2018年10月19日试运行,10月22日正常供暖;上述两台电储热锅炉于2018年11月30日交付被告。2019年1月24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6,305.5元,余3,673,694.5元未付,引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新22民终603号民事判决:***鑫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528,599.5元;***鑫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528,599.5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整改……判决生效后,原告根据判决要求与被告就配合被告(甲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及对验收不合格项按合同约定标准整改事宜多次磋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不申请相关部门验收及明确整改项。2021年7月21日,原告按被告7月14日《关于限期履行整改义务的函》来函要求派数名专业人员前往项目所在地,被告拒绝原告人员进场整改。被告又于2021年8月26日,在明知原告住所地江苏因新冠疫情无法按其要求进场的情况下,发函要求原告务必在七日内进场整改,实属刁难原告。2018年11月30日,原告将施工项目交由被告使用至今,原告供货并安装的电储热锅炉已正常运行三个采暖季,被告既不按合同约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又以种种手段阻却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形成即占有使用上述设备又有理由不履行支付合同剩余价款的利己局面。造成原告即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设备,又单方无法成就收取工程款条件的无助境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支付利息,望判如所请。 被告焱鑫铜业公司辩称,一、涉案项目因存在质量问题,尚未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原告主张的款项尚不满足双方技改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被告有权拒绝支付。2018年8月8日本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电锅炉储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合同》,根据合同第八条工程费用的支付方式,乙方提交全部工程项目内容并配合甲方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后,乙方将开具的合同全额发票提交甲方挂账,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0%,留10%作为质保金,在技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运行三个采暖期满且乙方无其他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一次性无偿退还质保金。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乙方对提交的成果质量终身负责,乙方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或未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新施工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工程费用。因涉案项目在安装调试阶段,出现电锅炉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热转换效率达不到合同要求等多项质量问题,项目至今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尚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且原告交付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二、原告未履行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整改义务,未按技改合同及技术规范协议的标准对涉案项目进行整改,故无权向被告主张剩余款项。原、被告双方就涉案项目的争议,2020年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新22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第四项判决原告南京金合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涉案项目进行整改。截至目前,上述判决已生效一年之久,被告早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原告付清应付款项,但原告至今依然未履行对涉案项目的整改义务。被告现向贵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整改费用。因此,被告无权向原告主张支付剩余款项。三、原告起诉主张的款项金额错误。经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工程项目全部款项为420万元,余50%即210万元不具备付款条件,目前不具备付款条件的余款金额只有210万元,原告主张的金额为2,145,095元,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涉案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尚未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原告主张付款尚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且原告至今未履行对涉案项目的整改义务,也不满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条件。故原告向被告主张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焱鑫铜业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金合能源公司向焱鑫铜业公司支付工程整改费用200万元(整改费用暂计200万元,最终费用以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确定的金额为准);2.请求判令金合能源公司向焱鑫铜业公司提交项目工程资料及成果资料;3.请求判令金合能源公司向焱鑫铜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焱鑫铜业公司发布《***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招标公告》,就项目情况、投标须知、招标要求、合同文本等进行了公告。2018年7月2日,金合能源公司响应招标文件投标。2018年8月8日,金合能源公司中标并签订《***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焱鑫铜业公司委托金合能源公司对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指导(含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及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及审查)。合同第二条合同内容及要求中约定:1.确保冬季室内设计温度:生产矿区:≥10℃;生活区:≥20℃;2.蓄热装置参数:出水不低于温度95℃,最低回水温度60℃;3.设计供暖建筑面积:生产矿区3.5万平方米;生活区1万平方米。4.设计热负荷指标:符合GB50736-2012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一节能专篇:2007:暖通空调·动力》的规范与要求。5.高压固体镁砖蓄热锅炉执行高压电力安装……上述合同签订履行中,因金合能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在安装调试阶段,即出现电锅炉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热转换效率达不到合同要求等问题,导致项目无法组织验收,双方引发诉讼。2019年11月,在涉诉受案法院要求下双方组织总体验收时,涉案项目仍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合格项包括:室内环境温度不合格;供水温度、回水温度不合格;热转换效率不达标;控制方式不合格,不能实现无人值守;资料不合格;部分设备未安装等在内的多项验收内容,导致电锅炉长期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冬季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2020年10月28日,前述诉讼案件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22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其中第四项判令金合能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整改。然截止至本案反诉日,金合能源公司也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反多次致函推卸责任,拒不履行法定整改义务,其已无整改义务履行之诚意,现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反诉。 原告金合能源公司针对反诉抗辩称,对于焱鑫铜业公司提出的第一项反诉请求我方不认可,该项目一直未通过验收,是焱鑫铜业公司自己不去有关部门申请,不具备整改基础,原告整改费用主张无事实依据。如果焱鑫铜业公司将工程向有关部门验收备案并支付剩余工程款,我方同意交付工程资料及成果资料。对于主张的50,000元违约金,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0日,被告焱鑫铜业公司发布《***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招标公告》,就项目情况、投标须知、招标要求、合同文本等进行了公告。2018年7月2日,原告金合能源公司向被告递交了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投标汇总表及设备报价表、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资格、资质证明、相关设备的采购、安装合同、及原告公司施工人员的资质。2018年8月8日,被告(甲方)焱鑫铜业与原告(乙方)金合能源公司签订《***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对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指导(含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及审查、安全预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乙方按照合同第二条约定交付电锅炉技改工程。第二条合同内容及要求1、确保冬季室内设计温度:生产矿区:≥10℃;生活区:≥20℃。2.蓄能装置参数:出水不低于温度95℃,最低回水温度60℃;3.设计供暖建筑面积:生产矿区3.5万平方米;生活区1万平方米。4.设计热负荷指标:根据GB50736-2012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2007:暖通空调·动力》的规范与要求。5.高压固体镁砖蓄热锅炉执行高压电力安装技术规范,承压部分执行锅炉管道制造安装规范;5.1电锅炉的启闭、水泵的互换等均为编程控制,整个系统必须实现无人职守。5.2、供货范围:锅炉改造设备部分以原锅炉房进、出口管道为分界点、电气部分以锅炉控制柜进线端为分界点,供货满足系统改造后达到的技术要求。5.3蓄热式电锅炉及附属设备具体见合同附件设备清单及相关技术协议。6.技改工程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锅检所及备案费用等其他所有费用包含在总价内。第三条工程价款1、取费标准:技改工程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总价组成见合同附件一:厂家供货设备明细清单),总费用为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整(420万元整)。以上费用为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甲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为完成本合同有关的收集资料、计算、设计、编写、出版费、会务费、现场勘察费、交通食宿费、试验费、论证费、设备制作、利旧设备的修复及控制满足系统设计要求、运输、安装调试、现场技术指导及服务费、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备案费、图纸和资料的出图及晒图费、税金、以及技改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制评审费用、安全预评估报告编制及评审费用等全部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施工方不得再向发包人主张其他任何款项。2.工程发票按设备采购发票和设备安装发票单独开具,税率分别为16%和10%。…第六条工程项目完成工期本合同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5天完成该工程项目。乙方配合甲方上报评审,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工期相应顺延。…第八条工程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工程设计相应设备制作完成后,甲方现场验货后支付工程款20%;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支付工程款30%,提交全部工程项目内容并配合甲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乙方将开具的合同全额发票提交甲方挂账,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0%,留10%做为质保金,在技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正常运行三个采暖期满且乙方无其他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税务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剩余工程费;如乙方迟延提供发票,则甲方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而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第九条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资料1.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报告》(含设计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五份。2.图文及电子文档。第十条违约责任…3.乙方完成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的或未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新施工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工程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因完成工程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非甲方提供的资料原因所致)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对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或转让,政府进行安全评价与环境评价所需除外,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所有工程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第十二条其他约定…4.该项目自投运开始计算,质保期为3个供暖期。在质保期内因乙方制造或安装原因、设备自然损耗引起的配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安装、调试设备,1000kW的电锅炉于2018年10月15日试运行,10月19日正式供暖。4000kW的电锅炉于2018年10月19日试运行,10月22日正常供暖。2018年11月30日由被告全部接手。2019年1月24日,被告焱鑫铜业公司向原告金合能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526,305.5元。 原告金合能源公司就剩余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审理后作出(2019)新2201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焱鑫铜业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22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二、关于案涉合同价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的问题。按照焱鑫铜业公司作为甲方、南京金合公司作为乙方于2018年8月签订的技改工程项目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工程设计相应设备制作完成后,甲方现场验货后支付工程款20%;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支付工程款30%,提交全部工程项目内容并配合甲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乙方将开具的合同全额发票提交甲方挂账,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0%,留10%做为质保金…”。本案中,涉案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总费用为肆佰贰拾万元整。焱鑫铜业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支付款项526,305.5元后,再未付款。目前涉案项目虽经双方当事人自行组织验收,但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焱鑫铜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50%,计210万元。南京金合公司支付全款的主张,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在双方组织验收过程中,1MW电锅炉未到货款项为45,095元,双方均认可,此笔款项应从到期给付款项中扣除。故,焱鑫铜业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为2,100,000元-526,305.5元-45,095元=1,528,599.5元。一审法院在扣除质保金及未到货款项后计算应付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应予纠正。对于该项目未付款项,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南京金合公司可另行主张……四、对于焱鑫铜业公司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整改至供暖系统技改工程交工验收的诉求合理,南京金合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整改,若出现南京金合公司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或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或怠于履行整改义务等情形,那么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由焱鑫铜业公司进行整改,并请求南京金合公司承担相应整改费用。结合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本院酌定南京金合公司整改的时间为三十日。五、关于焱鑫铜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和违约金的约定,判定南京金合公司应当提供涉案工程的相关资料,而至今未提供,属于违约,支持焱鑫铜业公司请求南京金合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求,因双方对涉案电锅炉的验收存在争议,故南京金合公司尚未具备提供全部资料的条件,故一审法院对违约金的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判决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二、***鑫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528,599.5元。三、***鑫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528,599.5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四、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整改。五、驳回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鑫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2020年11月12日金合能源公司向焱鑫铜业公司发出《关于依法全面履行哈密中院判决的告知函》、2020年11月19日金合能源公司向焱鑫铜业公司发出《***鑫铜业有限公司电锅炉蓄能式供暖系统技改工程项目相关问题说明及整改方案》、2021年8月13日金合能源公司向焱鑫铜业公司发出《关于技改工程项目申请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函》、2020年11月10日焱鑫铜业公司向金合能源公司发出《关于依法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告知函》、2020年12月15日焱鑫铜业公司向金合能源公司发出《关于尽快解决电采暖锅炉问题的函》、2021年7月14日焱鑫铜业公司向金合能源公司发出《关于限期履行整改义务的函》、2021年7月21日焱鑫铜业公司向金合能源公司发出《关于南京金合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整改说明》。中院判决书生效后,双方互相发函,但对现场未实际整改,金合能源公司认为其派人前往现场,焱鑫铜业公司拒绝整改,焱鑫铜业公司认为金合能源公司整改队伍未有任何材料,不具备整改资质,所以未让整改人员整改。 2022年12月9日,焱鑫铜业公司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申请对(2020)新22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四、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整改。”申请本院予以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020)新22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案中金合能源公司的诉讼主张及焱鑫铜业公司的反诉主张是否符合各自另案主张的条件。 (2020)新22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对金合能源公司主张剩余的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了认定,“按照焱鑫铜业公司作为甲方、南京金合公司作为乙方于2018年8月签订的技改工程项目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工程设计相应设备制作完成后,甲方现场验货后支付工程款20%;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支付工程款30%,提交全部工程项目内容并配合甲方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乙方将开具的合同全额发票提交甲方挂账,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0%,留10%做为质保金…。本案中,涉案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总费用为肆佰贰拾万元整。焱鑫铜业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支付款项526,305.5元后,再未付款。目前涉案项目虽经双方当事人自行组织验收,但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焱鑫铜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50%,计210万元。南京金合公司支付全款的主张,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在双方组织验收过程中,1MW电锅炉未到货款项为45,095元,双方均认可,此笔款项应从到期给付款项中扣除。故,焱鑫铜业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为2,100,000元-526,305.5元-45,095元=1,528,599.5元。一审法院在扣除质保金及未到货款项后计算应付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应予纠正。对于该项目未付款项,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南京金合公司可另行主张。”该判决认定部分同时也是双方合同的约定,至今涉案工程仍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故南京金合公司不具备另案主张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条件,对于本案南京金合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焱鑫铜业公司反诉主张的请求,要求南京金合公司支付工程整改费用、提交项目工程资料及成果资料、支付违约金50,000元。(2020)新22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对其判项“四、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整改。”双方均向对方发函要求整改,但均未实际进行整改,也未对整改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南京金合公司也未拒绝整改,且在2022年12月9日,焱鑫铜业公司向本院就该判项申请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焱鑫铜业公司认为对方拒绝履行判决要求整改费用的主张不具备主张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2020)新22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和违约金的约定,判定南京金合公司应当提供涉案工程的相关资料,而至今未提供,属于违约,支持焱鑫铜业公司请求南京金合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求,因双方对涉案电锅炉的验收存在争议,故南京金合公司尚未具备提供全部资料的条件,故一审法院对违约金的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在判项中对违约金的主张进行驳回,双方在上一案件中,生效判决书已经对违约金的请求进行了认定,且认定双方对涉案电锅炉验收存在争议,尚未具备提供全部资料的条件,现该案仍未具备该条件,故对焱鑫铜业公司主张交付资料及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鑫铜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3,96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金合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鑫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