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

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与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802民初2429号
原告: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小市丽清花园丽兴苑A、B座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澜水新村增强大街南一巷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万力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5元,由原告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