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4民初3351号
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已与被告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0元,减半收取计6170元,财产保全费费4790元,共计10960元,由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传孝
法官助理 魏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