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4执保1217号
申请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4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案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亮
书记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