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仲春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2执75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7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仲春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仲春工贸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丽娜
代书记员 潘宏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