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仲春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2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仲春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仲春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 2、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0年7月23日,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2020年8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本院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平 审 判 员 李迎辉 审 判 员 李 华
代书记员 潘宏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