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民初3673号
原告:**市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市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市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