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民初3673号 原告:**市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市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市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盛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