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3781号之一
原告:潍坊海沣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61-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融美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办事处雷家居委会办公楼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玄武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瀚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1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垛庄镇商业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海沣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融美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潍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瀚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潍坊海沣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海沣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海沣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计3680元,申请费2570元,均由原告潍坊海沣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