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227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原告:**,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玄武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潍坊**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计790.5元,财产保全费732元,共计15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