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民初1131号
原告:西安百思特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恒大国际公寓第******。
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文化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耿振豪,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地平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东侧鸿基紫韵****房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锋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宏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里杜村,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里杜村****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居盈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百思特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特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陕西地平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平线公司)、西安宏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地平线公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思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被告地平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光、被告宏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居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思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电公司、地平线公司、宏钢公司:一、在华商报上刊登声、地平线公司公司公开致歉;二、赔偿百思特公司经济损失168000元;三、赔偿百思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3000元(证据保全公证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百思特公司是集设计、搭建、展览于一体的综合性展览服务公司,作为第九届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指定的搭建商之一,负责展会中的展区设计、搭建、联络等服务工作。2018年8月底,广电公司员工任思杰和百思特公司员工白延文多次通话就百思特公司承接广电公司第九届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丝路国际卫视联盟”展台的设计、搭建进行沟通。期间,百思特公司与广电公司员工任思杰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设计方案的细节、价格等问题反复进行沟通协商。此后,百思特公司完成该设计方案的构思、设计、制作。2018年9月1日,百思特公司将《丝绸之路卫视联盟方案(1)》通过微信发送给广电公司员工任思杰,广电公司对部分微调后,百思特公司按照广电公司要求报修后,向广电公司发送《丝绸之路卫视联盟方案-2》。同年9月2日,百思特公司将《丝路国际卫视联盟展台报价》、《百思特展览合同-展会》发送给广电公司员工任思杰后,任思杰称需要和广电公司领导沟通,之后再无下文。2018年文博会开展前,百思特公司发现广电公司将展台制作承包给了地平线公司,地平线公司将展台制作又转包给了宏钢公司,而,地平线公司将展台制作又转包给了宏钢公司18年文博会的展台布局、色调、结构风格等要素与百思特公司的设计方案基本一致,系盗用百思特公司的设计方案。广电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盗用设计方案,侵犯了百思特公司对设计方案享有的著作权,给百思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地平线公司及宏钢公司盗用百思特公司的设计方。地平线公司及宏钢公司盗用百思特公司的设计方案。
广电公司未答辩。
地平线公司辩称,其没有侵权,地平线公司只是按照广电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地平线公司只是按照广电公司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施工人跟广电公司口头约定如果,地平线公司看到方案时跟广电公司口头约定如果涉及侵权行为,地平线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线公司所作,地平线公司告知百思特公司并非地平线公司设计,地平线公司告知百思特公司并非地平线公司设计在著作权纠纷。即便存在侵权行为也跟地平线公司无关。
宏钢公司辩称,宏钢公司与地平线公司均是施工人,方案是地平线公司提供,宏钢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底,广电公司拟参加第九届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其工作人员任思杰与百思特公司就广电公司“丝路国际卫视联盟”展台的设计、搭建进行沟通。2018年9月1日,百思特公司将《丝绸之路卫视联盟方案(1)》通过微信发送给广电公司员工任思杰,广电公司提出了修改意见,百思特公司修改后又将《丝绸之路卫视联盟方案-2》发送给广电公司。9月2日,百思特公司将《丝路国际卫视联盟展台报价》、《百思特展览合同-展会》发送给广电公司,其中,展览合同报价为56万元,包含设计、搭建、施工、布展、LED大屏幕、维护、展位拆除等费用。广电公司未与百思特公司签订合同。后百思特公司发现该展台交由其他公司施工,但采用了百思特公司的设计,遂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9月9日,百思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处公证人员进入西安市曲江国际会展中心,在该中心B4展馆的“丝路国际卫视联盟”展位处,对展位现状进行拍照,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对前述取证过程制作了(2018)陕证民字第014907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展位的造型和百思特公司向广电公司提供的设计相近似。百思特公司为此次公证向公证处支付了3000元,为本次诉讼向律师支付了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微信截图、合同、设计图、公证书、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丝绸之路卫视联盟方案-2设计图系百思特公司制作,其为前述作品的著作权人,百思特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广电公司未经百思特公司许可擅自以该设计图为蓝本制作展台侵犯了百思特公司的著作权。百思特公司请求广电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百思特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数额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情节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赔偿数额为6万元。至于百思特公司主张的登报致歉,由于涉案侵权行为时间短、影响面有限,也没有证据证明广电公司的侵权行为对百思特公司的商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故对百思特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地平线公司、宏钢公司的责任,地平线公司、宏钢公司系涉案展台的施工人,其,地平线公司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对于广电公司的侵权行为无法知悉,百思特公司要求该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安百思特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6万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百思特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原告西安百思特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陕西广电卫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文 艳
审判员 臧振华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