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百思特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百思特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67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百思特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兰,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昕,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法援律师。
申请人西安百思特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特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思特公司称,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义务,并非用人单位一方的责任,且该裁决结果不适宜强制执行。因此,仲裁裁决百思特公司为***补缴社会保险费系法律适用错误。二、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邮件交邮单》,真实性存疑,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百思特公司并未收到邮件,无法知晓邮件的具体内容。***未提供交邮视频或未拆封的快递袋等证明邮件内系《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亦未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三、百思特公司系小微型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经常以《面试登记表》作为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面试登记表》包含了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可以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百思特公司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系事实认定错误。四、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该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综上,请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人仲案字[2021]568号仲裁裁决。
***辩称,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百思特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为***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应予补缴。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二、百思特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三、本案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综上,本案不存在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应依法驳回百思特公司的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0日,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人仲案字[2021]568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百思特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为***补缴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具体的缴纳办法及各自应承担的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二、百思特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20年11月29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28.82元。三、百思特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42.5元。四、驳回***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21]568号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与所查事实及法律适用相符合,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百思特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百思特公司又以本案属于非终局裁决,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百思特公司的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百思特公司以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百思特公司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百思特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人仲案字[2021]56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西安百思特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刘   春  梅
审  判  员   冯   旭  鹏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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