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2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米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晶冠陶瓷制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建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西安米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晶冠陶瓷制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100095.4元,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