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米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西安米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2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米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雅梦新居7号楼1楼3号
法定代理人米达,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
住所地:蓝田县蓝关街办向阳路
法定代理人***,系该校校长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米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银行存款5860元,申请人西安米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已领取上述款项,因法定代理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西安米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同意退出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行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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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