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7900号
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经九路六号院更新街金源小区10座3层A1号。
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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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