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2108号
本院在审理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隆昌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50元,由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建锋
书 记 员 张瑞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