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714号
申请人: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新合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22085514XK。
法定代表人:刘广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焦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
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7062号。申请人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2426.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2426.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932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