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1民初9685号
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新合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博浩,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博,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张方,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阿氏村3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86********。
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马门窗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马门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马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防火门货款282064.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逾期付款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4705.92元(以282064.7元为基数,以LPR的1.5倍为标准,自2020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承接了安康新强怡景苑住宅小区二期13#-18#楼以及青海某建设项目的防火门安装工程,为此被告从原告处订购上述两个建设项目所需的防火门,防火门总价款为672150.7元,因双方之前曾多次合作,彼此之间具有良好的信任基础,故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其订购的全部防火门,被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载明:“今欠神马门窗公司安康工地、青海工地防火门款,于今年年前全部付清。”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3月21日原、被告对货款核算确认,截至2019年3月21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390086元,尚欠282064.7元。核算当天被告承诺将于2019年年底之前向原告付清剩余货款。之后被告并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神马门窗公司经营专用门、防火门等的销售及安装。被告***自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因承接了安康新强怡景苑住宅小区二期13#-18#楼以及青海某建设项目的防火门安装工程从原告处订购防火门,并通过微信与原告公司员工何龙叶联系下单。原告根据被告***的需求设计图样并制作,然后通过物流快递发送至被告指定的项目工地,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10月26日被告***出具一份《保证》,载明:“今欠神马门窗公司安康工地、青海工地防火款,于今年年前全部付清。张方,2017.10.26”。2019年3月21日原告神马门窗公司出具一份《张方2016业务汇总》单,载明:新强怡景苑项目、青海项目,合计货款672150.7元,已付款390086元,下欠款282064.7元,被告***在该汇总单下方书写“已确认,张方,2019.3.21”,原告员工何龙叶亦签名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员工何龙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防火门图样及技术文件通知单、保证、汇总单、物流发货单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共同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神马门窗公司处购买防火门,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被告具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原、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2064.7元,此后被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货款282064.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LPR的1.5倍即年利率5.55%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82064.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8206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2元,公告费860元,原告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国琦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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